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4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安檢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六中隊辦事。

十、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偵查分隊、警犬分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