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14-1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 導。

二、違法案件之移送、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

三、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與維護、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等管理 事項、各類犯罪紀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四、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

五、國境槍械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六、國境槍械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之查禁工作。

七、檢肅國境槍械毒品案件。

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警犬訓練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