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4條
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派駐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新竹、中部、南部管理局)、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臺中、中港、高雄、屏東分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各核能發電廠、大甲溪發電廠德基分廠、興達火力發電廠)及 經指定派駐單位之安全維護及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 刑事案件。

三、各類專案、特種警衛與外(貴)賓參訪勤務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四、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及督導。

五、民眾陳情抗爭活動之情資蒐報及疏處。

六、交通秩序及稽查、取締、事故處理。

七、配合核能發電廠執行核安、反恐、緊急應變等演習工作及行政支援事 項。

八、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大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