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3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 導。

二、違法案件之移送。

三、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

四、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及維護管理。

五、刑事及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使用管理。

六、各類犯罪紀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七、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事項。

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查緝。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