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8條
對警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警政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促進國際間警政聯繫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冒險犯難偵破重大刑案,對社會治安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警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其他有關警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警察人員除功績卓著、情形特殊或領有一等一級警察獎章者外,應先請頒 警察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