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7條
對營建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執行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國民住宅計畫或其他營 建方案措施,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興建國民住宅、興闢公共設施或興辦國家公園事業,具有重大貢獻 。

三、承辦營造或設計監工,其工程特別艱鉅而能順利完成,或對施工方法 有特別改進或發明,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開發都市建設或更新舊市區,提供特殊技術方法,促進都市健全發 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推行保育自然資源,改進生活環境或維護公共安全,具有重大貢獻 。

六、捐贈土地財物興辦公共設施,具有重大貢獻。

七、對營建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八、對其他有關營建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