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5條
對社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之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其他有關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