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會報及會議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23條
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 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主管、直屬各單位首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 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24條
本署每年召開營建業務檢討會一次,於年終舉行,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