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權責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8條
副組長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組業務之建議改進事項。

二、關於重要報告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重要公文之撰擬及稿件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