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權責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7條
組長、室主任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 (室) 業務有關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署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及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