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權責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5條
副署長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營建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關於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