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權責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5條
副署長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營建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關於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