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附則 ( 91 年 01 月 11 日)
第27條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第28條
本部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2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