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會議 ( 91 年 01 月 11 日)
第25條
部務會報每星期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26條
本部主管會談由部、次長視實際需要召開,各單位公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 實際需要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