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職掌 ( 91 年 01 月 11 日)
第19條
秘書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複核事項。

二、關於重要之工作報告、文電及記事撰擬、彙陳事項。

三、關於與有關單位協調、聯繫及其文書處理事項。

四、關於重要政務隨時提請部、次長、主任秘書注意及業務改進之建議事 項。

五、部、次長、主任秘書交辦事項。

各單位所擬稿件,依分層負責規定應由部、次長、主任秘書判行者均由秘 書複核轉陳部、次長、主任秘書判行。核稿人員對稿件內容有意見時得商 請原主管單位修正或簽請部、次長、主任秘書裁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