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職掌 ( 91 年 01 月 11 日)
第16條
地政司分設十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籍科 (一) 關於地籍制度之研究事項。 (二) 關於地籍清理計畫之研訂、實施與推動事項。 (三) 關於地籍資料之管理、維護與督導事項。 (四) 關於地籍資料庫管理法規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五) 關於地目等則制度業務事項。 (六) 關於地籍資料之統計事項。 (七) 關於地政風紀之督導事項。 (八) 關於其他地籍管理事項。 (九) 關於本司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地價科 (一) 關於平均地權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估價事項。 (三) 關於土地稅標準之釐訂及減免事項。 (四) 關於不動產估價師及政府機關估價人員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五) 關於地價指數之編製及發布事項。 (六) 關於土地金融協調事項。 (七) 其他有關地價事項。

三、地權科 (一) 關於地權政策之規劃、推動事項。 (二) 關於地權法令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三) 關於私有土地移轉妨礙基本國策之制止事項。 (四) 關於私有土地最小面積限制之審核、督導與考核事項。 (五) 關於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之審核、督導與考核事項。 (六) 關於耕地分割相關事項。 (七) 關於私有耕地租賃之規劃、督導與管理事項。 (八) 關於外人地權之限制與管理事項。 (九) 關於原住民保留地政策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十) 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地權制度之研究與改進事項。 (十一) 關於原住民保留地法令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十二) 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增編、劃編與解編之策劃、擬定與督導事項。 (十三) 關於其他地權及原住民保留地事項。

四、地用科 (一) 關於土地徵收之策劃、核定與督導事項。 (二) 關於土地徵收法令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三) 關於土地徵收案件之審核、協調、督導與考核事項。 (四) 關於徵收土地使用之檢查、督導事項。 (五) 關於收回徵收土地與土地徵收失效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 關於徵收土地爭議之協調、調處事項。 (七) 關於其他土地徵收事項。

五、測量科 (一) 關於土地測量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 關於測量成果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三) 關於土地測量資料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四) 關於測量業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五) 關於測量技術人員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六) 關於測量人員訓練事項。 (七) 關於基本圖及地形圖之規劃、管理、維護事項。 (八) 關於航空測量攝影申請案件之審核事項。 (九) 關於航空攝影影像資料清理、維護及供應事項。 (十) 關於衛星控制點系統規劃、設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一) 關於國家坐標系統之建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二) 關於高程控制系統之規劃、設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三) 關於重力控制系統之規劃、設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四) 其他有關測量事項。

六、方域科 (一) 關於全國疆界及省 (市) 、縣 (市) 行政區域之規劃、勘測事項。 (二) 關於領海基點及基線之規劃、勘測事項。 (三) 關於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範圍之規劃、勘測事 項。 (四) 關於國界、海域界限及省 (市) 、縣 (市) 行政區域界限之管理、 維護或督導事項。 (五) 關於標準輿圖出版、規劃及誌書之編印事項。 (六) 關於水陸地圖審查及管理事項。 (七) 關於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鋪設、維護或變更 ,其路線之劃定、審議及許可事項。 (八) 關於標準地名之審議及釐訂事項。 (九) 其他有關方域行政事項。

七 土地登記科 (一) 關於土地建物登記政策之策劃、推動與督導事項。 (二) 關於土地建物登記法規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三) 關於土地建物登記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 關於土地建物登記書表填載須知及範例之訂定事項。 (五) 關於土地登記人員之訓練、策劃事項。 (六) 關於其他土地登記事項。

八、不動產交易科 (一) 關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法令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二) 關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之核發、開業執照之備查及其管理與 輔導事項。 (三) 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法令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四) 關於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之管理、輔導事項。 (五) 關於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之資格審查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文 件之核發事項。 (六) 關於各項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範本之研訂、規範與管理事項。 (七) 關於不動產交易制度及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 關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不動產業法令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九) 關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不動產業案件之審核事項。 (十) 關於私有基地房屋租賃之管理事項。 (十一) 關於其他不動產交易事項。

九、公地行政科 (一) 關於公有土地經營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法令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公有耕地放租法令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三) 關於公地放領計畫之推動、督導事項。 (四) 關於公地放領法令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五) 關於公地撥用法令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六) 關於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有土地撥用之協調、審核事 項。 (七) 關於直轄市及縣 (市) 有土地處分設定負擔之審核事項。 (八) 關於新生地產權取得審核事項。 (九) 關於民眾陳情返還公有土地事項。 (十) 其他公地行政事項。

十、土地使用編定管制科 (一) 關於非都市土地法令之訂定、研修與解釋事項。 (二) 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 關於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更正編定、補辦編定、山坡地補註用 地、註銷編定之督導事項。 (四) 關於各縣 (市) 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查處事項。 (五) 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調整或改劃事項。 (六) 關於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分類事項之規劃與督導。 (七) 關於其他土地使用計畫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土地重劃科 (一) 關於土地重劃計畫之核定、推動與督導事項。 (二) 關於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計畫之備查、推動與督導事 項。 (三) 關於土地重劃、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先期規劃之 核定事項。 (四) 關於土地重劃工程設計預算書圖之核定事項。 (五) 關於土地重劃法令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十二、區段徵收科 (一) 關於區段徵收計畫之核定、推動與督導事項。 (二) 關於區段徵收法令之訂定、修正與解釋事項。 (三) 關於區段徵收禁止事項之核定、督導事項。 (四) 關於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之核定事項。 (五) 關於區段徵收爭議案件之協調、調處事項。 (六) 關於區段徵收土地分配作業之辦理、協調事項。 (七) 關於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規劃之辦理、協調事項。 (八) 關於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設計之辦理、協調事項。 (九) 關於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之辦理、協調事項。 (十) 關於其他區段徵收事項。

十三、地政資訊作業科 (一) 關於地政業務電腦化之策劃、推動與督導事項。 (二) 關於地政資訊管理計畫之研訂事項。 (三) 關於地政資訊有關函令之解釋及作業規範之訂定、修正事項。 (四) 關於地政資料縮影軟片沖洗、檢驗、抽校、複製及貯存作業事項 。 (五) 關於地政電子資料流通管制事項。 (六) 關於地政資訊教育訓練事項。 (七) 關於土地基本資料庫之建立、維護事項。 (八) 關於地政業務電腦化硬體安全維護及設備使用管理制度之訂定事 項。 (九) 關於地政業務電腦化設備及網路之規劃事項。 (十) 關於地政業務電腦化相關軟體之開發、維護事項。 (十一) 關於地籍總歸戶資料庫之整合、維護與管理事項。 (十二) 關於地政業務電腦化作業技術支援及研究事項。 (十三) 關於地政中文造字管理事項。 (十四) 關於其他地政資訊作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