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職掌 ( 91 年 01 月 11 日)
第10條
參事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計畫方案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疑義之解釋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法令公 (發) 布、廢止及修正文件之會核事項。

五、關於各省 (市) 法規之審查事項。

六、關於立法院審查本部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七、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研究會議事項。

八、關於法規之審核整理及編輯事項。

九、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十、部、次長交辦事項。

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由部、次長就本部各單位有關業務適當分配之,每 月由參事一人輪值處理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