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 106 年 08 月 03 日)
第8條
本小組委員或工作人員對於鑑定案件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