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 106 年 08 月 03 日)
第7條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