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 106 年 08 月 03 日)
第6條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