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 106 年 08 月 03 日)
第5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就現有員額中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