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 106 年 08 月 03 日)
第3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築管理、都市更新及其他有關業務人員。

二、具有土木、結構及建築專門學識之專家學者。

三、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及建築師之公會代表。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 之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