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 106 年 08 月 03 日)
第13條
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於會議後十日內作成會議紀錄,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首長核可後,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名義書面通知申 請人鑑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