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 106 年 08 月 03 日)
第11條
本小組辦理鑑定作業,規定如下:

一、由召集人指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委員二人或三人為預審 委員,先就申請案件審核,並擬具意見提交本小組會議討論。

二、委員認有實地履勘必要者,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配合現場履勘, 並作成紀錄供本小組會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