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 106 年 08 月 03 日)
第10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鑑定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