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 106 年 08 月 0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