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1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業務,特設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研究、維護、活用 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

三、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 項。

四、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 。

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會教育及推廣。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

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應具有原住民 身分;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4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