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各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 企劃。

二、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三、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展之推動。

四、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研考及績效評核。

五、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

六、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