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6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於百 分之六十。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例,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 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