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族之認定、部落之核定、原住民族自治與原住民 族國際交流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三、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保存與傳承及傳播媒體之規劃、審議、協 調及推動。

四、原住民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就業服務、法律服務之規 劃、協調及推動。

五、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服務、住宅、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 礎建設與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原住民族綜合發展 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六、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規劃 、協調、保護、利用、管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研究、調查、諮商 、規劃、協調、公告、權益回復及糾紛處理。

七、所屬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