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各項保安警察業務,特設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至第七總 隊(以下簡稱各總隊)。

第2條
各總隊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拱衛中央憲政機關、外國駐華使領館、重要設施、中央政府機關首長 、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

二、國營及特定事業機構之安全維護。

三、協助處理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令之查緝。

四、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物品入境、防範國內不法物品出境與查緝走私及其 他不法。

五、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國 際工作。

六、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森林與自然保育、環境、水資源保護及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藥物安全等相關法令案件之查緝、取締或危 害排除。

七、其他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第3條
各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警正或 警監。

第4條
各總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5條
各總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