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特設鐵路警察局(以下簡 稱本局)。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鐵路事業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鐵路沿線、站、車秩序、犯罪偵防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

三、鐵路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四、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本局執行鐵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指揮及監督。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5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