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特設 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秩序及道路設施(含橋樑、隧道) 之安全維護。

二、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三、行車事故之處理。

四、行車旅客、貨運之安全維護。

五、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

六、收費站、地磅、服務區與休息站等之交通秩序維護及稽查取締。

七、經指定之快速公路行車安全秩序之維護。

八、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推行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等事項。

本局執行國道公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國道公路管理機關之指揮及監 督。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三人,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第5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