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 102 年 08 月 21 日)
第1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 行警察任務,特設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 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 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 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 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 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 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 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警監;置副署長三人,職務列警監。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監。

第5條
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

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 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中心。

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 、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

第6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 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 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7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8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