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 106 年 09 月 03 日)
第9條
本準則施行後,原依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縣(市)選舉委員會組 織規程派充之委員、聘任之監察小組委員任期,續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缺位增補之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任期,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調整或裁撤之選舉委員會,其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 於新設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委員派充或監察小組委員聘任之日,視為任期 屆滿。

組織未經調整或裁撤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其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於依 第一項規定任期屆滿後,再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派充之委員及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聘任之監察小組委員,其任期至前項新設立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委 員及監察小組委員之任期屆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