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 106 年 09 月 03 日)
第1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選舉業務,於直轄市、縣(市)各設直轄市、縣( 市)選舉委員會。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得於內政部 發布改制計畫後,設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並配合調整或裁撤原有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其原有業務由新設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