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 106 年 03 月 15 日)
第3條
各老人之家、老人養護中心、兒童之家及少年之家均置主任一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職等。

各教養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