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 106 年 03 月 15 日)
第1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收容教 養業務及依法執行相關福利事項,特設各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政機構),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