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 98 年 06 月 10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 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 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 者,不再補提人選。

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 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 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