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組織規程  ( 96 年 12 月 28 日)
第1條
內政部為辦理土地重劃相關業務,特設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四級機關。

第2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審核、督導及 考核。

三、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測量、規劃、 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非工程專業機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等業務之發包及履約 管理。

五、鄉村更新與改善相關法令之研擬、相關政策之擬訂、計畫之核定、督 導及管考。

六、其他有關土地重劃、鄉村更新及改善事項。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

第4條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