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規程  ( 98 年 04 月 23 日)
第1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測繪業務,特設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 四級機關。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繪方案、測繪法令及測量基準之研擬。

二、基本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三、衛星基準站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營運及管理維護。

四、全國性地籍測量、地形測量、海洋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五、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整合流通。

六、其他有關國土測繪事項。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

第4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5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