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  ( 99 年 02 月 09 日)
第1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各國家公園業務,特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 管理處)。

第2條
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保育、研究及史蹟保護。

三、國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土地利用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公園事業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

六、國家公園設施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其他劃定區內國家公園法所定事項。

第3條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

第4條
管理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5條
管理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