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8條
管理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