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7條
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首長擔任 ,對外代表本基金,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副首長擔任;其餘派 兼委員,由財政部次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 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副總隊長擔任,並依其本職進退;遴選之委員,分 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 及經驗者擔任。

管理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且其中委員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依第一項規定遴選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 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