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6條
本基金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管理會對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由主管機關訂定基金設置管理 辦法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