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3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二、依消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消防救災任務之人員。

三、依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海巡任務之人員。

四、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規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 口販運任務之人員。

五、依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規執行空中任務之人員。

六、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訓練期間執行前五款任務之人員。

七、協勤民力。

前項協勤民力人員,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