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1條
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 勵士氣,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設置警察、消防、海巡 、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