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 95 年 10 月 31 日)
第8條
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調處:

一、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者。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四、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五、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