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 95 年 10 月 31 日)
第7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赴現場實地勘 查或邀請有關機關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