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 95 年 10 月 31 日)
第5條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