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 95 年 10 月 31 日)
第3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 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